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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房屋征收事关城市发展,事关民生,是我市为提升城市品质,优化城市功能,提高居民生活水平而实施的一项民生工程。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政策,支持旧城改造,拥护公共利益,积极腾空搬迁,现就房屋征收补偿政策问答如下: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有哪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2. 我承租他人营业用房,在征收时,我能得到相应补偿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可见被征收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而不是承租人。承租人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订立租赁协议的时候要与房屋所有权人明确约定权利、义务。
3. 我家房屋的评估报告不对,我有异议怎么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4. 如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评估机构协商选定具体程序是: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征收评估信息;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报名;房屋征收部门按报名先后顺序向被征收人公布备选评估机构名单;发放房屋征收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和意见表,发放率超过90%;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填写意见表,以投票方式告知所选择的评估机构。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意见表未按要求填写、被征收人未签字(盖章)或自制、复制的无效。
全部被征收人一致选择某一评估机构的,为协商选定;50%以上选择某一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被征收人选择的单一评估机构户数不超过50%时,采用抽签摇号方式随机选定。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都经过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5. 住宅房屋被征收了,可以获得哪些补偿、补助、奖励和补贴?
⑴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土地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补偿。
⑵补助。包括综合补助、阁楼补助、特殊困难对象补助、信鸽补助、面积补助、楼层系数补助、房型补助、货币补偿补助。
⑶奖励。包括签约奖、搬迁奖。
6.我家房子不够住,所以我自己在房子后面临时加盖的小房子,可以补偿吗?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人民政府征收过程中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法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7.征收条例施行后,对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可以强制执行吗?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施行。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这里明确了,原拆迁项目继续按原规定办理,即可继续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裁决,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拆迁,但只能进行“司法强拆”,而不能再进行“行政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该条例在明确“法院强制执行”的同时,并未授权“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对房屋征收项目而言,取消了“行政强制执行”(即拆迁中的“行政强拆”),但保留了“司法强制执行”(即拆迁中的“司法强拆”)。
丹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0511-8605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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